今日说法 | 被爹坑啊!男子贩毒为抗拒抓捕,竟以亲生女儿性命相威胁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他的怀里还有个小女孩
那个孩子只有1岁
情绪特别激动
用刀挟持了小孩
在他房间的
靠阳台窗户的地方坐着
扬言要带着小孩一起跳下来
2017年5月重庆市江津区某小区里,一名身穿红色上衣的男子正坐在自家6楼窗户的防护栏上,防护栏是悬空的,承重力也有限。红衣男子的手里拿着刀,情绪激动,他的怀里还有个小女孩,男子用刀挟持女孩在他房间靠阳台窗户的地方坐着,扬言要带着女孩一起跳下来。
小女孩1岁,是曾某的亲生女儿!
女孩命悬一线
曾某是一个贩毒团伙中的重要成员,重庆渝北警方正在对其进行抓捕。
曾某在毒品贩运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如果没有他的出现运输毒品是不可能实施的,他在贩毒团伙中被人称为“军师”。
当抓捕民警来到曾某家时,他立即反锁了房门,对门外的民警进行谩骂,并扯断了家中的煤气管道释放出煤气,要与办案民警同归于尽。同时,曾某还在家中焚烧自己涉案的部分物证。随后,曾某就骑坐在自家6楼的窗户边上。
在此时,曾某做出了一个更为可怕的举动。
他看到民警一直堵在门口,楼下也有民警把守着跑又跑不了,就把1岁多的女儿抱着就坐在阳台上,和民警僵持,并扬言要带着女儿一起跳下去。
考虑到现场的特殊性,武力包围也许会激发嫌疑人的野蛮对抗,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情形下,专案组决定只派一位训练有素的民警,上前与犯罪嫌疑人曾某对话近距离做其工作。
民警先是以借烟为名义慢慢接近,打消他的防备心,让他情绪不再那么激动,随后劝他先把孩子放下,大概过了半个小时,他终于将孩子放下。曾某也在与警方僵持对峙3小时以后,打开了房门,投案自首。
被救下的女儿,警方也先将其送往当地的福利院。
警方调查发现,曾某与妻子都是吸毒人员,他们生这个小孩,实际上也是为了逃避罪责,警方表示“对于吸毒贩毒的人来说,他们已经把亲情看的很淡漠了。为了保住自己的自由,就不惜家人,什么都不考虑。”
警方查获16公斤毒品
警方锁定曾某,源于对一条举报线索的跟踪调查。
2017年4月,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的禁毒民警通过跟踪,获得了一条重要线索,以“贵哥”为首的贩毒团伙,准备从重庆前往云南,打算从那里带回一批毒品。民警当即决定提前赶赴云南芒市,准备在他们运输毒品的必经之路上实施抓捕。
经过警方几个月的艰苦侦查,最终在德宏芒市一个偏僻的建筑工地开展围捕行动。民警在现场控制了十几名毒贩,对已经装上车的建筑材料进行检查,在30多吨的建筑管件中,发现毒品被分成小包,装在建材扣件里,最终16公斤包装整齐的毒品被查获。
随后,民警抓捕了“贵哥”在内的几名嫌疑人,抱着亲生女儿要跳楼的曾某和他的妻子,也都因涉嫌贩毒被捕。至此,这一贩毒团伙被一网打尽。
警方了解到,他们并非不知道贩毒的严重后果,但是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贩毒挣了钱吸毒、吸完了再贩毒,进入了一个致命的死循环中。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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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这起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躲避警方的追捕,把自己1岁的孩子当成人质拿刀威胁着,这样的家庭父母都吸毒,孩子以后还能在这样的家庭生活吗?父母还能起到这种监护儿女的这种责任吗?应该怎么办呢?
A1: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对这个问题就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它规定:如果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了这种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者说他该履行监护责任不履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是有能力而不履行,也不把这个监护责任委托给其他人,那么这种情况,有关的个人或者组织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去撤销这类不合格的监护人的监护权。《民法总则》也规定了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撤销完了之后,就可以进行临时的监护,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这个原则,去解决这个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等等这一系列的监护职责。
毒品可以把人变成“魔鬼”,
会把所有的美好都毁掉。
实习小编 | 王莹莹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窗台上的小女孩》
记者 |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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